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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法官再次调解续了双方情谊
作者:陈婷婷 高华燕  发布时间:2014-06-30 16:38:29 打印 字号: | |
  一纸判决容易根据法律和事实而得,但如何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确是一个难题。近日,我院创新工作思路,将诉讼调解延伸至判决后,在判决后仍不放弃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使双方握手言和,多年朋友在法官“拉线下”续存情谊。

        纠纷:多年朋友一朝变脸

  2007年10月15日,被告高某将其使用的位于苏澳镇土库村浅海滩涂租给两原告林某、郑某养殖花蛤,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蛤地协议书”,并一次性付清租金135万元。之后,两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蛤苗及养殖设施,开始养殖花蛤。2010年11月,因实验区建设开发需征收该区域的海域使用权,被告高某作为丙方,与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幸福洋组团建设指挥部,乙方-平潭县苏澳镇政府,签订了“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协议书(花蛤)”,并获得一次性补偿1539800元。此时,距离林某和郑某的租期满还有2年时间。听到消息后的林某与郑某找到高某,要求其返还剩余两年租期相应的租金540000元及扣除海域补偿费用后的种苗补偿费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045160元。要求遭到高某的拒绝,二人遂多次找当地党委政府、组团建设指挥部协调租金及补偿款等事宜。高某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也曾明确表示会支付两年租金及相应的补偿款。但最后因高某反悔无疾而终。

        调解:这边促膝那边详谈

  双方难以私力调和后,林某、郑某盛怒之下将高某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保全了高某的一套房产。高某却以其未收林某、郑某135万元租金,双方并未履行租赁协议为由抗辩,拒绝返还租金。双方情绪激动,稍有差池,极易导致矛盾激化。

  因案件涉及实验区重点项目建设,考虑到服务大局开发等因素,经办曾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一次又一次与指挥部、人大、党委、政府负责人沟通协调,分析案情,研判评估,并多次召集双方到庭现场调解、电话详谈,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进行不厌其烦的调解。几场调解下来,原、被告双方情绪亦有所缓和,表示几十年朋友情谊,不想对簿公堂,希望法庭能够帮忙调解,但终因补偿款金额差异较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转折:判决竟促成双方自愿和解

  多次调解无果后,曾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解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蛤地协议书”,判令被告应偿还两原告租金人民币5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返还两原告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判决。

  判决已作出,按理说事情该就此翻篇了。但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曾法官决定在宣判当日进行最后一次调解,将郑某、林某及高某召集到调解室长谈,从生意人之间的诚信意识谈到朋友之间的情义,从诉讼的负面影响谈到和解的重要性,教育双方互谅互让,不要负气斗讼,一次的官司使多年朋友变成一辈子的仇人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一点一滴的消除双方的隔阂。没过多久,双方主动找到曾法官,表示双方自愿以判决书内容为前提达成和解协议。高某主动且积极支付欠款,“生意人在外需要朋友,金钱有价,朋友间情义无价,我算是明白了这道理”他对曾法官如是说。

  近年来,我院在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司法为民的基础上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职能,消除矛盾,息诉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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