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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妄图逃责 司法机关识破伪证
作者:闫俊怡  发布时间:2014-12-31 11:48:4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程某妄图通过妨害作证的手段让被害人撤案,最终自己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近期,我院审结一起妨害作证案,被告人程某、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2月程某得知了自己公司的员工徐某在KTV消费时强奸女服务员且该服务员王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一事。为帮徐某逃脱罪行,程某通过中间人找到了KTV的经理,提出愿意通过经济补偿王某的方式来私了此事。经理让KTV领班李某进行协调,后程某等人与王某达成约定:王某向公安机关撤案,改称其系因与徐某恋爱纠纷而谎报强奸案。程某等人承诺撤案后由徐某赔偿王某人民币3万元,若王某因撤案被关押,徐某再按每日350元对其进行赔偿,双方就此签定了协议书。程某为了让徐某与王某谎称情侣更真实,特意让徐某与王某熟悉彼此的基本情况,并替徐某筹集了3万元交给了经理,约定待事情解决后再由经理交给王某。

  然而法网恢恢,虽然王某去公安机关撤了案,但是经过公安机关缜密的侦查勘破假象,徐某、李某、程某等人相继落网。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李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考虑到程某、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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