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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发布时间:2016-03-23 09:45:37 打印 字号: | |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论文摘要】案多人少,司法工作人员“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方式已成常态,但当事人诉累并未减轻,申诉、上访等缠诉现象反有愈演愈烈之势,二者的冲突渐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表现之一。但现行司法体制、诉讼机制在面对“井喷式”的诉讼案件数量及在处置复杂的利益纠葛时应对不足,如何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及“宽严相济”政策妥善解决这种困境,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应运而生,各地司法机关亦积极进行探索。本文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出台的现实背景出发,阐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现实意义,考究各地实践探索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并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框架下,提出从落实司法改革中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官办案责任制、完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等方面完善该机制,以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内在价值。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处理 公正 效率          

     主要创新观点: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理念优势明显,应大力推广并尽快进行立法规范,在具体机制构建与完善方面,轻微刑事案件速裁不仅仅是简化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而且要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只有侦查、起诉工作均围绕并服务与审判工作,从源头上落实正当程序和证据裁判规则等,才能本质地、高效提高办案质效,速裁采有基础。 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可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性,保障速裁提质增量。将现行的量刑规范化制度引入到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中,适当、合理提高对被告人量刑激励幅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合法、有效引导被告人认罪,减少不必要对抗,扩大速裁机制适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能否有效实行,需要公检法司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是必要的。最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初衷是在通过案件快速办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拖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在机制构建中还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权。

    “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刑事谦抑性原则在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在运用刑罚权时的自我抑制,其目标是减少刑罚的适用,实现轻刑化。同样,我国刑法在适用上吸纳其精髓,制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改革三十余年后,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深化变革的转型期,积压的大量社会矛盾爆发,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这以轻微刑事案件尤为显著。大量刑事案件涌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在确立全面依法治国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具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影响。

    2014年6月27日,为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两高”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随后,“两高”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为有条不紊的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进一步明确提出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和特点

    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何为轻微刑事案件,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以法定刑为标准,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类案件确定为轻微刑事案件;二是以宣告刑为标准,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及行为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因素后,拟定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类案件确定为轻微刑事案件。《决定》未明确表述轻微刑事案件概念,但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范围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三是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不管轻微刑事案件如何表述或定义,其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案件。该类案件侵害范围较窄,侵害程度较轻,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成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行为人多属初犯、偶犯或过失犯,作案时主观上多属于“激情”,一时失去理智或没控制好情绪,事后大多认罪、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易取得被害人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现实意义

    1、是切实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法谚亦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使被告人及时得到审判,既是对被告人也是对被害人关切的及时回应,是保障人权具体体现之一。我国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地位。我国刑事法基本价值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手段,保障人权才是目的。对于所占比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速裁是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的应有之义。同时,案件办理质量与适用何种程序并无直接相关。根据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若以花费较长时间为代价,即使将案件查证得水落石出,但在未终结的司法程序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无形中加重了对行为人的惩罚,明显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关多久判多久”的做法,就是由于繁杂的诉讼活动使被告人实际获得的惩罚重于本应得到的惩罚,未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虽然简化了部分诉讼流程,但其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各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使得案件不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终止司法程序或是在审判阶段,均能兼顾公正与效率。

    2、是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刑事发案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司法机关处置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鉴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此案的处理效率必然会影响到对彼案件的处理效率。当前诸如暴恐犯罪、有组织犯罪、高科技犯罪、严重金融犯罪等十分猖狂,而该类型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打击难度大,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若司法机关花费太多精力去处理数量庞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就会直接影响到上述严重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将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消化处置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免于诉累,司法机关也可以从中抽身,集中更多精力和资源,重点应对那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重罪、疑难复杂案件,更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使公检法司各机关密切配合,对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

    3、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训诫他人不再重蹈覆辙。” 贝卡利亚理论指出了刑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我国将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出于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及时作出轻缓判决,避免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免于诉累和交叉感染,使被告人能够得到及时再教育,减少对抗,促使其及时复归社会,有利于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这促使被告人需要直面被害人,积极主动寻求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能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抚平其因犯罪遭受的痛苦,从而消除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刑事犯罪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典型表现之一,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大,决定了妥善化解此类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经之一。

    三、现阶段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实践探索及其不足

   (一)各地司法机关实践探索概述

    当今全球范围内的犯罪率逐年攀升,其它国家也面临着跟我们一样的困境。在面对与日激增的轻微刑事案件,各国主要根据各自国情设立不同应对机制,主要做法有微罪不举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处刑命令程序等机制。我国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如下:

    1、公检法建立专门联动机制。现全国各地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地方,公检法三机关大多会签相关规范文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衔接机制,各机关成立相对固定的办案人员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规定办案流程和时限,大大缩短了从刑事立案到判决的周期。

    2、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环节。在公检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将轻微刑事案件挑选出来,对集中移送审查、集中起诉,集中换押,集中审理。相关文书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法院集中安排庭审,即在多名不同案被告人均同意适用该审理机制情况下,法庭集中甚至是提前核实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说明适用该机制相关情况后,简化讯问,每起案件的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则分别进行,最后集中宣判、判后答疑及进行法庭教育。在庭审环节,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对指控的证据,由被告人庭审前确认并签署证据明细确认书,庭审不再出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控辩双方做综合陈述即可。同时,简化速裁案件判决书,简写或略写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既便于外界了解案件情况,又缩短了文书制作时间。

    3、利用信息技术移送卷宗,采用视频系统庭审。对卷宗证据材料进行电子扫描或拍照、录音录像等,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通过网络移送卷宗电子材料,及时快捷高效。庭审时,公诉人、被告人分别在检察院、看守所或法庭专设的远程视频室参加庭审。

    4、诉前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对可能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中在诉前贯彻实施社会调查机制,既有利公诉机关准确发表量刑意见,又避免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在判决前等待社会调查报告的情况,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5、设立值班律师机制。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程序选择权,《决定》还要求在法庭、看守所等地设立值班律师,对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现行司法实践的不足

    与国外轻微刑事案件所建立起来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相比,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各试点单位做法很大程度上只是停留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上考量的,这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当事人诉累,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制度打下实践基础。但从宏观角度看,上述做法只是在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层面看,而制度设计的深度和广度均不足以一劳永逸,且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考虑较少,不足以把各诉讼参与人统络到刑事诉讼体系中来,这样的案件处理结果显然无法充分体现当事双方的诉求及对裁判的心理预期。同时,上述做法具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遗风,缺乏系统化、内在机制联系的考虑,未能全面考虑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方向,没有建立对提高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效率的监督配套机制。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范围还有不同认识,各地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适用范围过窄,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理念,更未出台立法文件或司法解释,从轻刑快审机制的内涵、定位、价值等角度来看,与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机制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从微观角度来看,集中快速办案模式仍不够完善,效果并不明显,被压缩的庭审时间与司法资源,被庭前其他辅助程序所消耗,既有使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端,也未能真正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总而言之,现阶段的实践探索,未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考量制度设计,仅涉及到轻刑快审制度的基础内容,并未触及核心内容的改革。     

    四、我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实体方面

    1、同步落实司法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四个基本环节,每个环节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审判中心主义不是削弱侦查、批捕、起诉职能,而是强调审判作为办案流程的中心,其他环节应服务于审判。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可深化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构建顺畅、快速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沟通、及时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为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机制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构成体,其顺利运转必然需要建立在公检法司联动机制,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坚持“侦查环节不报延、起诉环节不退补、各环节均不延长诉讼期限” ,才能保证办案期限在“量”上的缩短,才能发挥整体功能,达到案件及时侦查、集中移送、即审即判的效果,带动各类刑事案件在整个诉讼环节中快速处理。同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全方面的贯彻在刑事诉讼的每个环节,这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现实要求。尽管是轻微刑事案件,仍应把好罪与非罪的关。只有以审判为中心视角,才能改变办案人员落后的办案观念,“立得了案,诉得起,还得判得下”,三步骤环环相扣,以高要求、严标准,从根本上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意识。

    2、同步落实司法改革中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前提,在此基础上,为达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应将一些审批的权限下放给承办人员,减少内部审批手续,以简化工作流程,为快速处理机制提供工作方式的便利。对于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可先行试行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自审自签法律文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诉或主办检察官在规定时间审查完案件后,认为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在审判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运用,应提高当庭宣判率,尽可能减少开庭日期与判决生效日期的间隔,让群众切身切实感受到司法改革的精神和看得见的效果,为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不断向前奠定群众基础。

    3、完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在快速审理机制中的激励作用。纵观各国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均有量刑激励政策的选择适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于获取从轻、减轻或减免刑罚的激励,从而积极主动选择刑事速裁程序,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利益的平衡考虑,国家亦应当给予适当的必要“补偿”。《决定》和《意见》虽然提出了构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意见,但量刑制度却未随之予以配套。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被告人,量刑仍然在刑法的固定幅度内,仍需根据各省制定的《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裁量决定,并没有差别对待,这将从源头上制约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的推广适用。故应提高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赔偿、谅解等具有悔罪表现、消除社会矛盾情节的减轻、从轻处罚幅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以轻刑化处理为导向,调动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还能提升量刑的社会价值, 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尽快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规范适用程序。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优势明显,应进一步加大速裁程序适用力度,进一步扩大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比重,拓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外,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案情在个案中适用。如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三机关“规定了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贩卖盗版光盘等九类高发的刑事案件在符合相应适用条件(如做好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同时在现行刑诉法框架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出台相应修正案,突破侦查、审查、审判期限规定,确定证据标准,将速裁程序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真正实现速裁。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时限的促动上,有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双重作用,司法人员的办案期限需以强制性规定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两高三部”应出台相应细则予以具体明确。据此,建议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批准逮捕后15个工作日内侦查终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也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结。必要时,应充分发挥公检法联动协调机制,在适用中形成广泛共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快速处理机制寻求更多突破口。

    5、以刑诉法规定的制度的内在联系为抓手,延伸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触角。借鉴其他国家在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先进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亦有关于相对不起诉、刑事和解及暂缓不起诉制度。在适用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时,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实惠的保证,特别是达成了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这种实惠更应明显表现出来。对于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的案件,量刑的优惠仅是这种实惠的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上也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刑事司法诉讼程序亦是这种实惠的重要体现。因为,快速处理机制的内涵不仅仅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时限上的缩短,减少刑事诉讼程序亦是兼顾效率的体现。所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灵活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案件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的实际效果。

   (二)程序方面

    1、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行不悖。虽然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但适用速裁机制,仍需以正当程序保证实体处理的公平、公平、合法、有序。首先,必须明确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在被告人深刻理解并同意快速审理程序的前提下适用该机制。其次,快速审理不等于放松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依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缺失的,依然坚持“疑罪从轻”原则。且一旦发现不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时,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保障被告人权益同时,不能忽略被害人权益。汉斯•冯•享蒂指出:“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而且要充分地肯定和坚决保护被害人的人权”。 人作为个人生而平等,所以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其要求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并不过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积极的把被害人引入刑事诉讼体系中来,被害人才能自主的表达诉求。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的积极参与,才能使被害人的意志在刑事和解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提高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3、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内外监督机制,双管齐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检察机关首当其冲、责无旁贷。检察的监督职能具体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中,主要反映在对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是否超期的监督。因为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掌握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对于即将超期的案件,可以及时提醒公检法三机关的承办人员。对于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充分发挥三机关内部机构的监督职能。以三机关内部的办案系统为载体,确定案件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及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责,通过口头、书面、办案系统等方式预警,为业务部门把好期限关多上一把锁。

    五、结语

    轻微刑事案件的多发性、普遍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处理结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又好又快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虽然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司法实践,但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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