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炫富造假币 爱慕虚荣入牢狱
曾因盗窃罪、诈骗罪而受过刑罚的年轻人杨某某,出狱后不思悔改,贪图富贵享乐,竟意图用伪造钱币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经济实力,最终因犯伪造货币罪,于近日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底,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互联网新闻了解到被查获的制作假币窝点的作案工具,便萌生了伪造货币的想法。随后,杨某某网购了彩色复印打印一体机、美工刀等工具,在家中使用100元面额人民币真币进行复印,通过反复试验,伪造了100元面额的新版人民币成品107张。此外,杨某某还伪造出100元面额人民币单面图样的假币90张、印有“中国人民银行”、“100元”字样的人民币边条100摞。后杨某某利用制作的假币拍照发状态,并将其中的10000元假币随身携带,聚会时拿出来在朋友面前炫耀一番,另外将其余的假币藏匿到平潭某超市的储物柜内。
2015年4月,杨某某使用其中30张假币偿还其所欠的债务。2015年5月的某日,杨某某将伪造的货币存放在借用的小轿车上,被车主发现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人民币1070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因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外没收作案工具,销毁所制假币。
法官提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伪造、变造人民币以及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是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