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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判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6-08-21 10:32:48 打印 字号: | |
  7月14日下午3时40分,我院公开宣判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平退赔被集资人的损失。

经我院查明,高某、游某娟以投资煤矿、工程等需要资金为名,承诺5%至6%高额月利率向高某平集资。高某平为赚取利息差额,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2008年3月至2012年11月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承诺1.8%至5%不等的月利率,向90多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134843860元,将绝大部分吸收资金投资到高某处赚取利差,另有一部分资金投资到游某娟等人处,除了返还部分利息外,至今未归还八千余万元。被告人高某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造成被集资人损失惨重,我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尽全力追查资金去向,努力减少被集资人经济损失,维护辖区稳定。公开宣判前,我院做好充分预案,宣判前后释法析理,做好、做足、做通被集资人思想工作,安抚情绪,有效防止突发意外事件发生。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谨防非法集资,努力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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