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自贸涉台审判团队借助“互联网+”,经过多方调解和释法说理,促成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知识产权第一案的顺利调解。
2016年11月17日,主要经营LED产品采购并出口等相关业务的平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前任公司员工林某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贸易公司称,在林某上岗前公司已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林某应当对所掌握的含客户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但林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携带从公司获得的客户信息到其他同类公司就职,导致贸易公司丧失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商业订单,损失巨大。
林某则辩称,自己作为采购助理,非高级管理人员亦非技术人员,离职后一致在家待产,未在其他公司就职,也未侵犯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本案审判长陈爱心经审理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存在是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除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应经济价值”、“由被告采取保密措施”等特征,还应当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本案中,贸易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并不能简单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认定。此外,即便能够认定存在商业秘密,还要进一步证实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要判断被告是否对客户存在诱导行为,也要判断双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竞争禁止”条款,有无约定相应的补偿方式等等。因此,在实践中,难以根据法律条文一步到位直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遇到困难。
经过陈爱心法官多次耐心释理说明,双方显现出调解意愿。考虑到林某在老家待产,不方便来平潭参加调解,陈爱心法官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创新思维,通过组建微信群,将线下调解转到线上,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
4月12日,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握手言和,林某承诺在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会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商业活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