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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对原区质安站监督员李某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7-05-23 08:47: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潭法院对原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路桥水运科监督员、临时负责人李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受贿所得人民币218.090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公路水运科监督员的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路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收取内业资料整理费、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费的名义,向被监督单位索取钱款共计214.0902万元,归个人所有;利用负责万宝路延伸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项目内业资料整理人员邓某转账的钱款4万元,使该项目内业资料顺利通过检查。

  平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相关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14.090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共计受贿218.0902万元,且多次索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日,区纪工委组织交建局、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50多名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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