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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法院研究出台《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0 11:47:15 打印 字号: | |
  为遏制当前司法实践中非诚信诉讼行为呈不断蔓延的趋势,为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平潭法院研究出台了《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依法界定非诚信诉讼行为范畴。非诚信诉讼行为包括恶意串通或单方欺诈等虚假诉讼行为、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滥用诉权行为以及制造送达障碍等其他非诚信诉讼行为,涵盖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诚信诉讼行为。二是提出明确防范措施。要求审判人员在立案和审判各个阶段注重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预防审查,通过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诚信诉讼具结书、释明非诚信诉讼法律后果,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诚信、理性诉讼。对涉嫌非诚信诉讼的,及时记录在案予以警示。依法审查支持诉讼相对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强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义务,确保查明案件事实。三是严格非诚信诉讼行为法律责任。非诚信诉讼行为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等责任外,审判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通过调节诉讼费用负担比例、向无过错方释明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律师费等损失、将相关人员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予以曝光等手段,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四是创新审判方法。针对不当立案申请、系列或关联案件的异议申请已被驳回并生效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发生重审时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及其他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情形,改变一概出具裁定的惯常做法,采用以口头或书面通知驳回并记录在案的方式,避免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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