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746号
刘荣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1005****)、刘宗尧(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622****):
原告林叔龙与被告刘荣康、刘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8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刘宗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叔龙借款本金166664元及利息;二、刘宗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叔龙借款本金83336元及利息;三、刘荣康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等。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林叔龙负担2375元,由刘宗尧、刘荣康共同负担34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人:郭淋
电话:0591—2431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