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860号
魏爱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1204002X)、陈莉昀(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009280129)、陈贤同(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3707244216)、俞紫香(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391024422X):
原告福建省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爱芳、陈莉昀、陈贤同、俞紫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月琴
联系电话:243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