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2124330):
原告陈登龙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登龙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陈鑫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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