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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10-18 08:38:17 打印 字号: | |

高扬朝(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0519****):

本院受理福建省平潭县鑫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闽0128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此前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1480号执行通知书。因你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未向福建省平潭县鑫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腾空并返还你占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西侧鑫鑫名郡第5111101号商品房,本院定于20181030日上午900分强制执行,现通知你或者你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因强制迁出需要将不动产上不属于执行标的的物品除去,你们应配合接收被搬出的财物。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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