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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林芳与何美琴、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9 10:00:4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1986

 

何美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901****)、张春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1029****:

原告陈林芳与被告何美琴、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198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何美琴、张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林芳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4816日起计息,借款本金25万元自2014121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5元,由被告何美琴、张春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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