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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芳与陈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9 10:20:06 打印 字号: | |

 

2016)闽0128民初1796

                  

陈龙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901****:

原告李芳与被告陈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8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龙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芳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龙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瑜敏     

联系电话:24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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