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1796号
陈龙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901****):
原告李芳与被告陈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8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龙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芳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龙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瑜敏
联系电话:242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