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047号
游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1214****):
原告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游强签订的编号为MF-2007-01-NO.053188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坐落于平潭县九一六北路育英中学北侧星海湾1号第10幢14层13A02号商品房,并配合办理上述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三、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161268.3元;四、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垫款按揭贷款本息(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止的贷款本息为313218.37元,之后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出具对账单为准);五、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000元;六、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游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后退还游强购房款1612683元(该款项应先行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剩余按揭贷款后余款退还游强);七、驳回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14元,由游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26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