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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念香梅与被告高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4 16:40:4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779

 

高仁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00324****:

原告念香梅与被告高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77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仁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念香梅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万元本金自2013913日起计息,30万元本金自20131025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利息款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9元,由高仁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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