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2779号
高仁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00324****):
原告念香梅与被告高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仁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念香梅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万元本金自2013年9月13日起计息,30万元本金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利息款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9元,由高仁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26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