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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曾华琴与被告李天生、周康、王香、林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15:42:16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152

                  

李天生(35012819580723****)、周康(35012819840315****)、王香(35012819871103****):

原告曾华琴与被告李天生、周康、王香、林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月琴     

联系电话:243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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