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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兴与王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09:23:1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323

                  

王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1XXXX:

原告林兴与被告王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32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王玉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兴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月利率2%2012910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王玉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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