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383号
王玉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1XXXX):
原告施宝宋与被告王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王玉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宝宋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6万元自2012年4月8日起算,本金1万元自2012年6月24日起算,本金1万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另本金2万元自2012年10月8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4年8月30日起算,按月利率1.8%计算,均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1元减半收取计3150.5元,由王玉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