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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贤祚、王莲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0:41 打印 字号: | |

 

2016)闽0128民初2639

                  

林贤祚(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529****)、王莲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318****:

原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贤祚、王莲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8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贤祚、王莲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垫款截止2016720日为141794.4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67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9元,由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833元,林贤祚、王莲云负担31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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