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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游鸿滨、方旭升与被告杨建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4:3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299

                  

杨建胜(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1230****:

原告游鸿滨、方旭升与被告杨建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杨建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游鸿滨劳务报酬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二、杨建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旭升劳务报酬45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杨建胜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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