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云钦与被告王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6:05 打印 字号: | |

 

2017)闽0128民初5215

                  

王积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1217****:

原告薛云钦与被告王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8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王积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云钦借款22.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32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75元,诉讼保全费2345元,由王积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