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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丽明与被告翁祖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1 09:37:0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75

                  

翁祖厚(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0606****:

原告林丽明与被告翁祖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林丽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0,减半收取计4265元,由林丽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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