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1776号
高仅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404****)、吴天恩(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1006****)、肖景彩(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728****):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与被告高仅华、吴天恩、肖景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高仅华、吴天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借款本金19409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高仅华、吴天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肖景彩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应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肖景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仅华、吴天恩追偿。案件受理费503元,由高仅华、吴天恩、肖景彩负担,公告费260元由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