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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施彪与陈成雄、高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6 16:22:24 打印 字号: | |

 

 

(2018)0128民初2649

 

陈成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0113****)、高瑞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505****:

原告施彪与被告陈成雄、高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28民初264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成雄、高瑞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彪借款本金3万元及按月利率1.8%201212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陈成雄、高瑞玲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郭淋

电话:0591243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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