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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郑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7 15:42:56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360

                  

郑振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226XXXX: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郑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36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振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125220.27元、复利27816.7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之后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二、郑振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郑振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丁仰豪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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