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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与吴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7 15:44:5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056

                      

吴海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1001XXXX:

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与被告吴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05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吴海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18121日止为61578.43元,此后利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吴海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693元;三、在吴海云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时,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有权以吴海云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万宝路中段北侧(台亚岚新城)5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110146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9元、公告费260元,由吴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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