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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念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7 15:56:5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368

                  

念其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1016XXXX: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念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36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念其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相应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止利息为52861.92元复利为13462.15元,2017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予以结算);

二、念其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念其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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