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717号
高扬凯(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60628XXXX):
原告高存定与被告高扬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扬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高存定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利息6800元);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高扬凯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李 小 洪
联系电话:2439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