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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潭县兴鑫水产品店与被告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8 11:37:36 打印 字号: | |

 

林栋(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1120****):

原告平潭县兴鑫水产品店与被告林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潭县兴鑫水产品店货款共计255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87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8元,由林栋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高潮

联系电话:0591-2426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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