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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云德与被告念丽丽、黄武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12 17:05:10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492

                  

念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627****)、黄武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70318****:

原告李云德与被告念丽丽、黄武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念丽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云德代偿款40913.41元并支付以代偿款40913.41元为基数自20188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念丽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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