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1229号
张辉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0219XXXX):
原告周宏玲、刘金珠与被告张辉金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张辉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宏玲、刘金珠因周小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的3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7304.75元;二、驳回周宏玲、刘金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2元,由周宏玲、刘金珠负担8866元,由张辉金负担264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