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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昌和与陈章、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17:12:5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317

                  

陈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404XXXX:

原告陈昌和与被告陈章、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31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昌和借款本金3万元及按年利率6%201874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陈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施建雄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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