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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王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0 17:16:1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777

                  

王金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1216****: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王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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