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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芝萍与被告吴正珠、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3 16:37:39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446

 

吴正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710XXXX)、刘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127XXXX:

原告吴芝萍与被告吴正珠、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吴正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芝萍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月利率按1.8%计算,自2016324日起算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吴芝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吴正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詹 强 华 

联系电话:24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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