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746号
丁章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0726XXXX):
原告薛贤强与被告丁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丁章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贤强借款本金13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息2%标准,自1999年8月2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丁章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詹 强 华
联系电话:2439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