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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文、陈华成与被告林立淋、王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8 16:32:49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081

 

林立淋(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1005XXXX)、王云敏(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20118XXXX:

原告李文、陈华成与被告林立淋、王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立淋、王云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文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122日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林立淋、王云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华成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122日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林立淋、王云敏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詹 强 华 

联系电话:24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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