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280号
何兰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522XXXX):
原告施瑞花与被告何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何兰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瑞花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其中本金10万元自2013年7月23日起算,本金6万元自2014年4月18日起算,本金17万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算,本金3万元自2014年9月16日起算,本金4万元自2014年9月18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算,本金10万元自2014年10月27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本金3万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算,本金3万元自2014年11月12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4年11月18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4年11月24日起算,本金3万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算,本金3万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算,均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6元,由何兰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