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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运鹏与被告魏文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3 09:48:47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762

                  

魏文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518****:

原告吴运鹏与被告魏文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魏文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运鹏垫付款10283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8300元于2015917日起计息,100万元自2016729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242元,由吴运鹏负担3165元,由魏文武负担1507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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