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386号
林福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0426****)、欧碧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0525****):
原告魏远钦与被告林华琴、第三人林福琴、欧碧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魏远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魏远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