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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玲与被告吴玲、吴运标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3 09:54:00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618

                  

吴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312****)、吴运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1019****:

原告陈玲与被告吴玲、吴运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陈玲与吴玲于2017630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吴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玲购房款54.5万元,并支付佣金5000元、违约金14万元、律师费1万元;三、吴运标对吴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运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玲追偿; 案件受理费17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均由吴玲、吴运标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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