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555号
张春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1029****)、何美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901****):
原告福建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华、何美琴、翁绳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