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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圣琼与郑祥钦、郑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12 08:04:40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886

                  

郑好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411****:

原告陈圣琼与被告郑祥钦、郑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祥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圣琼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20157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圣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0元,由郑祥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瑜敏 

联系电话:24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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