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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方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0 19:05:5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342

                  

方云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611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林正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方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含罚息)93320.64及复利20882.42元,合计314203.06【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平银(平潭)个信额字(2014)第(SW2014081900****《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予以结算】;二、方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13元,减半收取计3006.5元,由被告方云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吴岚芳      

联系电话:2433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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