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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郑爱云与被告卓维仙、卓维强、卓维惠、卓维泉、卓秀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0 19:10:4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73

                  

卓维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1203****)、卓维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1214****)、卓维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208****)、卓维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1029****)卓维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927****:

原告郑爱云与被告卓维仙、卓维强、卓维惠、卓维泉、卓秀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郑爱云、郑德玉与与吴香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有效;二、卓维仙、卓维强、卓维惠、卓维泉、卓秀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郑爱云、郑德云办理址在平潭县潭城镇 [地号20-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岚潭国用(97)字第XXX]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卓维仙、卓维强、卓维惠、卓维泉、卓秀娟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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