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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月平与林清、林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2 08:09:4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710

 

林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706****)、林同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911****:

原告吴月平与被告林清、林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71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月平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5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吴月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吴月平负担50元,由林清负担85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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