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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梅玲与被告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2 08:12:11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964

 

高小妹(35012819841127XXXX:

原告高梅玲与被告高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96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小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梅玲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9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高小妹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二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26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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