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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晓鸿与林小龙、庄端平、陈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3 08:35:1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203

                  

林小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903XXXX)庄端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625XXXX)陈乃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110XXXX:

原告林晓鸿与被告林小龙、庄端平、陈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20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晓鸿借款本金22万元及按月利率2%201771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庄瑞平、陈乃强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林小龙、庄瑞平、陈乃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3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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