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268号
陈绍同(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521****):
原告原告林顺珠与被告陈绍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绍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顺珠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10万元本金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5万元本金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8%计息,5万元本金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71元,由陈绍同负担4462元,由林顺珠负担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