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3191号
林瑜(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01201****)、陈信振(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507****):
原告陈宝华与被告林瑜、陈信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宝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陈信振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应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信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瑜追偿;三、驳回陈宝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林瑜、陈信振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